吉林省财政厅文件
吉财采购〔2024〕866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清单》的通知
各级预算单位,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 县(市)财政局,各集中采购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 高政府采购活动质量,我们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最新出台的政策文件规定,对《吉林 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清单(2022年版)》进行了修订, 研究制定了《吉林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清单(2024年 版)》,明确禁止行为,供财政监管部门及政府采购当事人对 照参考,维护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
《吉林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清单(2022年版)》 同时废止。
附件:吉林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清单(2024年版)
吉林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12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附 件 :
吉林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清单(2024年版)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具体内容 | 主要依据 | 备注 |
适用主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 |
1 | 非法限定供应商所 有制形式、组织形 式、所在地 | 1.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 别对待 ; 2.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如国有、集体、私营、混合等; 3.限定供应商组织形式,如独资、股份制、合资、营利法人等; 4.限定供应商注册地在某行政区域内或要求供应商在某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等。 |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2019〕38号) 《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 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 | |
2 | 将供应商规模条件 、股权结构等设置 为资格条件 | 1.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资 格条件 ; 2.设置供应商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等方面的条件作为资格条件; 3.将特定金额合同作为资格条件。 |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十七条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 |
3 | 设定与采购项目的 具体特点和实际需 要不相适应或与合 同履行无关的资格 条件 | 1.设定的供应商资质等级超出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 2.设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无关,不属于履行合同必 需的条件; 3.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库〔2021〕22号〕第十八条 | |
4 | 对供应商资格采取 不同的资格审查标 准 | 1.对本地区和外地、本行业和其他行业、合作过的和新参与竞争的、国有和民营、内资和外资 等供应商采用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 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 |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具体内容 | 主要依据 | 备注 |
5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 限制或者排除潜在 供应商 | 1.将已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 2.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3.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 4.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5.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6.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7.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8.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l9.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超过2个,且未明确同类业务具体 范 围 ; 10.在采购文件中对供应商拥有者性别进行限定。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十七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2019〕38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 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库〔2021〕22号〕第十八条 | |
6 | 采购需求确定的不 完整、不科学 | .确定的采购需求未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和商务要求; 2.采购需求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内容; 3.采购需求不清楚、不规范、含义不准确; 4.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未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5.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变动框架协议采购需求。 |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库〔2021〕22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 第110号)第十一条 | 仅适用于 采购人 |
7 | 未按规定开展需求 调查 | 1.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少于3个,或不具有代表性; 2.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未开展需求调查: 3.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未开展需求调查; 4.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未开展需求调查。 |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库〔2021〕22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 仅适用于 采购人 |
8 | 未按规定编制采购 实施计划 | 1.未按要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 |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库〔2021〕22号〕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仅适用于 采购人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具体内容 | 主要依据 | 备注 |
9 | 未建立采购需求审 查机制 | 1.未依法对政府采购需求进行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 |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库〔2021〕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仅适用于 采购人 |
10 | 未落实政府采购需 求标准要求 | 未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落实《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便携式计算 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一休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工作 站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通用服务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操作系 统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数据库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等政府采购需 求标准中规定的强制要求指标。 |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 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29号)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便携式计算机政府采 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0号)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一体式计算机政府采 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1号)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作站政府采购需求 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2号)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用服务器政府采购 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3号〕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操作系统政府采购需 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4号〕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数据库政府采购需求 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5号) | |
11 | 无预算采购或擅自 提高采购标准 | 1.无预算采购; 2.超出采购预算; 3.超过资产配置标准; 4.超出实际办公需要。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 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七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库〔2021〕22号〕第三十八条 | 仅适用于 采购人 |
12 | 违规委托采购代理 机构 | 1.将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 2.将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 | 《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六 条 《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财库〔2019〕39号)第十四条 | 仅适用于 采购人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具体内容 | 主要依据 | 备注 |
13 | 未执行政府采购政 策 | 1.未在预算编制、需求管理和文件编制等环节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2.主管预算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公开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 3.未明确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未明确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策; 5.除《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未经审批擅自采购进口产品; 6.实施进口产品采购项目时限制本国产品参与; 7.未执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政府采购政策。 |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第十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 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 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 (财库〔2019〕9号)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库(2021〕22号)第十四条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办库〔2008〕248号) | |
14 | 未按规定公开项目 信息 | 1.未按规定在“吉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2.在财政部门指定的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日期不一致。 3.除涉密采购项目、框架协议采购等小额零星采购项目、电子商城以及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 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 工程、服务采购,未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 4.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相关扶持政策的,未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公开《中小企 业声明函》; 5.未依法依规及时、完整、准确发布或提供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6.违规发布涉密、敏感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O 木住 D 甲7日起2个 L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改部门指定的 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 8.项目采购采用最低评标(审)价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未同时公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 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 9.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未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 得分。 | 《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八 条、第十一条 《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 〔2020〕10号)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吉财采购( 媒体上发布政2020768号 《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 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 |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具体内容 | 主要依据 | 备注 |
15 | 采购需求中设置与 合同履行无关的内 容 | 1.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 定原产地、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规格等条件; 2.设置“知名”“一线”“暂定”“指定”“备选”等表述; 3.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4.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或者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 象 ; 5.要求提供指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具的检测报告。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二十一条 | |
16 | 未按规定提报、备 案框架协议采购方 案 | 1.集中采购机构采用框架协议方式采购的,未按照规定拟定采购方案,并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 后实施 ; 2.主管预算单位采用框架协议方式采购的,未按照规定拟定采购方案,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 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 第110号)第八条 | 仅适用于 采购人、 集中采购 机构 |
17 | 未合理设置采购包 | 1.在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中,未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将采购标的细化到底级品目合理 设置采购包。 |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 第110号)第十二条 | |
18 | 违规要求提供样品 及对样品进行处置 | 1.对“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 需求等特殊情况”以外的情况要求提供样品; 2.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但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未规定样品的评审 方法以及评审标准; 3.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未及时退还或者未经同意自行处理 ·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二十二条 | |
19 | 未按规定设置实质 性条款 | 1.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在采购文件中规定,或未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二十条 |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具体内容 | 主要依据 | 备注 |
20 | 未按规定设定评审 因素 | 1.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2.将采购需求中客观明确但不可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分项; 3.将供应商的注册地、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 设定为评审因素; 4.将已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评审因素; 5.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审因素; 6.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评审办法未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除外); 7.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以及与之对应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8.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l9.评审因素的设定与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服务的投标报价、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 务等质量因素不相关; 10.将服务满意程度、市场认可度、占有率、产品稳定性、先进性及优、良、中、差等没有具体 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五十五条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 210号)第九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 | |
21 | 未按规定设定评审 分值 | 1.评审因素分值明显与评审因素权重不匹配; 2.评审因素对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未量化到相应区间,或者 虽量化到相应区间,但未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3.评审因素未量化,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 八条 | |
22 | 未按规定设定价格 分 | 1.设定最低限价(国家或地方有强制最低价格标准的除外); 2.设定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或最低报价的价格分计算方法; 3.招标项目中采用综合评分法,设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低于30%,设定服务项 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除 外); 4意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设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低干30%或超过 60%,设定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低于10%或超过30%; 5政条信息系统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定为30%. 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 占总分值比重未设定为10%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除外); 6.在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中,未在征集公告和征集文件中确定框架协议采购的最高限制单价。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 210号)第九条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 第110号)第十三条 |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具体内容 | 主要依据 | 备注 |
23 | 未按规定组织开标 | 1.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开标活动; 2.投标人不足三家时,进行开标; 3.要求投标人必须参加开标。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笫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
24 | 未按规定录音、录 像 | 1.未按规定对开标、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2.录音录像不清晰、不可辨。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财库〔2018)2号〕第十四条 | |
25 | 未按规定组织评审 | 1.未按规定查询、记录、使用、保存供应商的信用信息; 2.在招标、询价采购过程中与投标(响应)供应商协商谈判; 3.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规定的情形外); 4.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其他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评标现场; 5.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6.谈判、磋商小组所有成员未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磋商,未给予所有参加谈判、 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磋商机会; 7.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 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号)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六十六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十九条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6〕198号) | |
26 | 非法改变评审结果 | 1.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 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2.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 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财政部关于印发<竞争性磋商采 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修改评审结 果或组织重新评审; 3.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4.在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中,未按照征集文件中规定的入围供应商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 限确定入围供应商。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 十八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号)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六十四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 第110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具体内容 | 主要依据 | 备注 |
27 | 未按规定选用采购 方式及组织形式 | 1.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2.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3.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未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4.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5.集中采购机构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 6.未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 7.集中采购机构或代理机构擅自改变采购实施计划确定的采购方式; 8.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采用招标或 者询价以外方式采购,且未将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因素; 9.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采用招标、谈判(磋商) 以外方式采购,且未采用综合性评审方式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除外); 10.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采 用谈判(磋商)以外方式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除外); 11.其他预算单位未经主管预算单位批准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四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 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库〔2021〕22号)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 第110号)第五条 | |
28 | 未按规定处理利益 关系 | 1.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未回避; 2.索要或者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3.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或为所代理的采购项 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 《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七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六条、第八条 | |
29 | 其他违反优化营商 环境规定的情形 | 1.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2.在采购信息公告和采购文件中未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响应)的,拒绝联合体投标(响 应 ) ; 3.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 加开标、谈判等; 4.强制要求供应商参加现场考察或者开标前答疑会等活动; 5.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要求供应商捉 供 ; 6.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7.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 件 ; 8.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资格查验、原件核验等前置程序,作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 件的条件; 9.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 例 ; 10.采购文件售价未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以营利为目的或以采购金额作为确定 采购文件售价的依据; 11.电子采购文件收取费用。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2019〕38号) |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具体内容 | 主要依据 | 备注 |
30 | 违规泄露信息 | 1.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 标投标情况; 2.在评审结果公告前泄露评审专家名单或评审专家个人情况; 3.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号)第五十一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七十八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
31 | 违规收取保证金 | 1.收取保证金的,限制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的 权 利 ; 2.投标(响应)保证金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不一致; 3.投标(响应)保证金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4.履约保证金的数额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5.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2019〕38号) | |
32 | 未按规定退还投标 (响应)保证金 | 1.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退还已收取的投标(响应)保证金,但因 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未自采购 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 金。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三十八条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 |
33 | 未按规定支付评审 劳务报酬 | 1.向采购人代表、采购人委派的纪检监察人员等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2.未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支付评审劳务。 |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六条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 酬标准的通知》(吉财采购〔2017)554号〕 | |
34 | 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 1.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二十九条、第七十八条 | |
35 | 未按规定处理供应 商质疑 | 1.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的符合规定的质疑函; 2.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未作出答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 有关供应商; 3.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4.质疑答复内容不完整; 5.质疑答复内容涉及商业秘密。 |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 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具体内容 | 主要依据 | 备注 |
36 | 未妥善保存采购文 件 | 1.未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2.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 3.保存采购文件期限不足十五年; 4.未将开标、评审活动的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财库〔2018〕2号)第十四条 | |
37 | 米按规定订立政府 采购合同 | 1.除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未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 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未完成合同签订事 宜 ; 3.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 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4.合同文本内容不完整,未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 5.采购项目涉及采购标的的知识产权归属、处理的,未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方式. I6.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未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不予退 还的情形和逾期未退还的违约责任; 7.未在采购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 8.未在合同中约定履约验收方案; 9.框架协议采购项目未订立固定价格合同: 0.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 | 《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 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一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号)第五十二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2019〕3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库〔2021〕22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 第110号)第三十六条 | |
38 | 未及时备案及公开 政府采购合同 | 1.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未在“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2.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备 案 ; 3.公告的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 |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 仅适用于 采购人 |
39 | 未按规定履行合同 和组织验收 | 1.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2.除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外,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合 同 ; 3.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4.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未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未 向社会公告。 |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 | 仅适用于 采购人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具体内容 | 主要依据 | 备注 |
40 | 未及时支付资金 | 1.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除特殊情况外,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10日内未将资金支付到 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2.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 3.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事项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笫五十一条 《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 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七十五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2019〕38号) | 仅适用于 采购人 |
41 | 其他禁止行为 | 1.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2.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3.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和监督检查等事宜; 4.收到财政部门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未立即中止采购活动。 |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 八条、第三十六条 | |
42 | 合作创新采购活动 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 1.擅自扩大合作创新采购方式适用范围,如以合作创新采购方式采购对现有产品的改型以及对 既有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等没有实质性技术创新的产品; 2.未经省级主管部门授权,设区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擅自开展合作创新采购活动; 3.开展合作创新采购前,未开展市场调研和专家论证; 4.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外,排斥外资企业参与合作创新采购活动; 5.合作创新采购中产生的各类知识产权,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 未约定由采购人享有或者约定共同享有; 6.谈判小组中评审专家组成未包含一名法律专家和一名经济专家; 7.因提交申请文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数量不足三家而终止采购活动; 8.设置评审因素时,供应商研发方案的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低于百分之五十; 9.确定的供应商数量大于3家; 10.对研发供应商各阶段补偿成本范围超过研发合同约定的研发成本补偿的成本范围或各阶段成 本补偿金额之和超过研发合同约定的研发成本补偿金额; 11.研发供应商未按照约定完成标志性成果的,未淘汰并与其终止研发合同; 12.未按照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金额采购创新产品; 13.其他采购人采购创新产品的,采购价格高于首购价格; 14.未根据研发谈判文件的所有实质性要求以及研发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签订研发合同; 15.市场已出现拟研发创新产品的同类产品等情形,研发合同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的,未及时通知 供应商终止研发合同。 |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财库〔2024)13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 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 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 一条 | 仅适用于 合作创新 采购项目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具体内容 | 主要依据 | 备注 |
适用主体:评审专家 | |
43 | 入库环节禁止行为 | 1.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进入评审专家库。 |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 | |
44 | 评审前禁止行为 | 1.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2.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3.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索要劳务报酬标准外的额外报酬; 4.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响应)供应商; 5.参与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专家同时参加该项目需求审查; 6.在开标前开启招标文件; 7.参加开标活动。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笫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号)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六十二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库〔2021〕22号〕第三十二条 | |
45 | 评审过程中禁止行 为 | 1.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l2.接受供应商超出投标(响应)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澄清、说明 或者补正(更正); 3.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 者不正当倾向性行为; 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评审因素分工评审、协商评分; 5.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6.除价格以外的评审因素,未按照投标(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的响应情况打分,而通过投标 (响应)文件之间的比较进行打分; 7.对评分汇总情况不进行复核; 8.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号)第十六条、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库〔2012〕69号)第二十九条 | |
46 | 评审结束后禁止行 为 | 1.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2.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3.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4.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5.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 五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号)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 | |
适用主体:供应商 | |
47 | 存在关联关系 |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 采购活动; 2.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 服务的供应商,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具体内容 | 主要依据 | 备注 |
48 | 不公平竞争 | 1.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 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4.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 |
49 | 恶意串通 | 1.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 者响应文件; 2.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与其他供应商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 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 |
50 | 其他视为串通情形 |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三十七条 | |
51 | 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中违规响应 | 1.供应商响应的货物和服务的技术、商务等条件低于采购需求; 2.响应产品为政府采购专供产品; 3.对货物项目每个采购包用一个以上的产品进行响应。 |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 第110号)第二十四条 | 仅适用于 框架协议 采购项目 |
52 | 未按规定签订合同 | 1.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 3.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 的协议 ; 4.擅自改变框架协议约定的合同实质性条款。 |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号)第五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七十条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 第110号)第十七条 | |
53 | 违规转包和分包 | 1.将政府采购项目转包; 2.采购人未在采购文件中规定允许分包的,擅自将政府采购项目分包。 |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具体内容 | 主要依据 | 备注 |
54 | 未按规定履行合同 、协议 | 1.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2.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3.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4.在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中,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退出封闭式框架协议。 |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号)第五十四条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 第110号)第二十条 | |
55 | 在监督检查和投诉 处理中捉供虚假材 料 | 1.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2.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 3.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笫五十七条、第七十三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 九条、第三十七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