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维修(改造)工程招标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吉林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要做好学校维修(改造)工程前期立项的统筹计划与管理审批,实行“计划在先,合理配置、勤俭办学”的原则,减少临时性增加,避免化整为零。
第三条学校维修(改造)工程招标工作以计划明晰、预算精确、程序严谨为前提,不断推进招标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第四条学校维修(改造)工程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活动,不得拆分招标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维修(改造)工程项目,是指使用学校资金、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进行的维修(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
第六条工程项目所需的勘查、设计、造价、监理等项目,按照《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吉林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中工程咨询管理服务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七条学校成立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其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及评委组成按照《长春大学关于调整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设置及职责的试行意见》执行。
第八条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取3家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代理学校相关招标项目。在代理招标过程中,如出现重大失误或其他影响招标事宜,学校将视情况解除其代理业务,重新委托其他招标代理机构。
第四章 招标限额及方式
第九条除国家(省市)有相关要求或学校有急需、特殊情况外,学校工程项目招标限额标准和招标方式应为:
(一)单项预算金额达到吉林省政府工程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招标,由招标采购中心与招标代理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二)单项预算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实行校外公开招标,由招标采购中心与招标代理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三)单项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实行校内集中招标,由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四)单项预算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实行校内询价招标,由学校招标采购中心、申报单位、工程管理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五)单项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学校年度零星维修整体委托项目施工单位负责,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单项预算金额达到吉林省政府工程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按照国家及吉林省相关规定进行招标。单项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以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金额或折扣系数为依据,报价或折扣系数最低的投标单位中标。
第十一条学校工程项目的招标限额标准,须严格执行《吉林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规定。凡达到限额标准不实行招标、需以单一来源或其他特殊方式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经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二条突发应急维修(抢修)工程项目,可由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委托施工单位进行维修(抢修)。工程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工程管理单位在两日内到纪委办公室、审计处备案后,方可办理其他事宜;工程预算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经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其他事宜,审批时须填写《长春大学维修(改造)工程突发应急采购备案表》。
第五章 招标流程
第十三条实行政府集中招标或校外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按以下流程实施:
(一)使用单位或工程管理单位填写《长春大学工程项目招标立项申请表》,经校长办公会立项审批通过。
(二)招标采购中心申报吉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采购计划,经审批后取得《吉林省省级部门集中采购任务通知书》。
(三)工程管理单位填写《长春大学工程项目技术需求表》,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预算金额、施工图纸(如需)、工程量清单、企业资质、人员配置、结算方式等技术方面相关要求,经项目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招标方式及打分办法等由招标采购中心、审计处、工程管理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协商确定。
(四)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招标采购中心协调工程管理单位、政策法规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学校法律顾问等部门及人员进行审核,形成《长春大学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复审会签单》,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五)业主评委由工程管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抽取专家评委的工作人员由招标采购中心人员担任。
(六)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实施招投标相关程序。
(七)由审计处对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工作量清单及投标报价进行清标。
(八)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起草合同文本,经工程管理单位、审计处、政策法规办公室审核后,由招标采购中心填写《长春大学合同专用章审批单(工程类)》,并负责办理相关签章手续,合同签订后3日内转工程管理单位执行。
(九)招标采购中心负责办理招标资料整理与归档移交。
第十四条实行校内集中招标的工程项目,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使用单位或工程管理单位填写《长春大学工程项目招标立项申请表》,经校长办公会立项审批通过。
(二)工程管理单位填写《长春大学工程项目技术需求表》,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预算金额、施工图纸(如需)、工程量清单、企业资质、人员配置、结算方式、验收标准等技术方面相关要求,经项目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三)招标采购中心编制《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协调工程管理单位、政策法规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学校法律顾问等部门及人员进行审核,形成《长春大学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复审会签单》,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四)招标采购中心负责在学校门户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并受理报名。招标公告的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其他招标方式的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五)招标采购中心按照国家、吉林省招标的相关文件规定,组织校内评委实施校内招标相关流程。
(六)招标采购中心负责在学校门户网站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公开招标的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招标的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
(七)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起草合同文本,经工程管理单位、审计处、政策法规办公室审核后,由招标采购中心填写《长春大学合同专用章审批单(工程类)》,并负责办理相关签章手续,合同签订后3日内转工程管理单位执行。
(八)招标采购中心负责办理招标资料整理与归档移交。
第十五条实行校内询价的工程项目,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使用单位或工程管理单位填写《长春大学工程项目招标立项申请表》,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工程管理单位填写《长春大学工程项目技术需求表》,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预算金额、施工图纸(如需)、工程量清单、企业资质、人员配置、结算方式、验收标准等技术方面相关要求,经项目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三)招标采购中心编制并发布《询价公告》,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四)招标采购中心、工程管理单位、申报单位组成询价小组,进行校内询价。
(五)招标采购中心负责在学校门户网站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
(六)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起草合同文本,经工程管理单位、审计处、政策法规办公室审核后,由招标采购中心填写《长春大学合同专用章审批单(工程类)》,并负责办理相关签章手续,合同签订后3日内转工程管理单位执行。
(七)招标采购中心负责办理招标资料整理与归档移交。
第十六条凡未公开招标的项目,均实行招标备案制度。工程项目招标开始前,招标采购中心须及时将相关招标材料报纪委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质疑与答复
第十七条投标单位如对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招标评标过程或者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
第十八条提出质疑的单位必须是参与该项目招标活动的投标单位,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投标单位质疑由招标采购中心代表学校负责受理。针对《招标文件》商务条款、招标过程或者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答复;针对《招标文件》工程技术条款提出质疑的,由招标采购中心协同工程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答复,并填写《长春大学答复供应商质疑函范本》。答复时间应为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
第七章 验收与付款
第二十条单项预算金额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申报单位与工程管理单位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长春大学工程项目验收单》并存档备案。
第二十一条单项预算金额5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由招标采购中心组织申报单位、审计处、中标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工程管理单位等验收,验收时严格按合同条款及相关行业标准执行,验收合格后填写《长春大学工程项目验收单》并存档备案。凡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工程项目,学校有权拒绝验收。
第二十二条学校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转账付款,报销程序和手续按《长春大学财务报销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参与学校招标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
第二十四条学校的招标活动接受各级监督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招投标过程和结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维修工程及服务校内招标管理办法(修订)》(长大校发[2016]12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