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政府电子商城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电子商城正式运行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城,是指“吉林省政府采购电子商城”。电子商城利用电子商务手段,实现日常商品在线采购。
第三条电子商城采购活动应遵循计划明晰、高效简便、厉行节约、低价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凡使用学校资金、专项资金、其它资金等进行的物资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采购范围
第五条电子商城采购范围主要包括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家具用具、电气设备、办公消耗用品五类通用物资,同一政府采购品目、年度累计采购金额不超过现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的,通过电子商城进行采购。详见《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长春大学政府采购电子商城通用类物资清单目录》。
第六条校内各单位采购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家具用具(厨卫用具除外)三类通用物资,应在寒假开学后四周内报招标采购中心进行汇总,制定《长春大学通用类物资年度采购计划》,组织实行电子商城采购或政府集中招标采购。
第七条校内各单位采购家具用具中厨卫用具、电气设备、办公消耗用品通用物资,同一品目年度累计采购金额5万元以内的,校内各单位在电子商城自行采购;同一品目年度累计采购金额超过5万元及以上,由招标采购中心在电子商城组织采购。
第八条电子商城实行品目目录制,严格执行《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吉林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规定,按照《长春大学通用类物资年度采购计划》,对同一政府采购品目实行采购总额控制及动态管理,根据采购需求和管理需要等情况进行调整。
(一)同一政府采购品目的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家具用具(厨卫用具除外)三类通用物资,年度采购计划金额达到校内预警金额40万元及以上的,实行政府集中招标采购。
(二)同一政府采购品目的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家具用具(厨卫用具除外)三类通用物资,年度采购计划金额未到达校内预警金额40万元的,实行电子商城采购。
(三)对同一政府采购品目的家具用具中厨卫用具、电气设备、办公消耗用品实行年度采购总额预警机制。如果同一政府采购品目采购金额累计达到40万元及以上时,将停止校内各单位电子商城自行采购权限。
(四)同一政府采购品目的年度累计采购金额达到校内预警金额40万元时,电子商城采购余额(10万元)用作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办公等突发急需采购。其他需要临时增加采购计划的,填写《长春大学相关物资采购申请表》逐级审批后报招标采购中心,累计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后,实行政府集中招标采购。
第九条如校内各单位采购通用物资是用于突发应急的,可由校内各单位自行采购;并填写《长春大学通用物资突发应急采购备案表》经逐级审批后报招标采购中心存档备案。
第十条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家具用具(厨卫用具除外)三类通用类物资采购必须严格执行《长春大学通用类物资年度采购计划》。学校原则上不再进行临时性调整,未列入采购计划内的,计划财务处不予报销。如因不可预测或工作急需的,单件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单件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须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电子商城没有的物资,须到招标采购中心进行备案后,按照《长春大学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第三次修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部门分工及职责
第十二条招标采购中心是电子商城在线采购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电子商城在线采购的组织、协调及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电子商城采购实行采购计划归口审批、在线采购统一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一)使用本单位经费或资金采购的,由本单位负责采购计划的申报、审批、管理和监督。
(二)使用设备经费、教学经费、学科建设经费、科研经费等采购的,由项目申报单位负责采购计划的申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研处等经费管理部门负责采购计划的审批、管理和监督。
(三)招标采购中心负责授权并管理校内各单位电子商城账号;制定学校年度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监测电子商城同一政府采购品目采购累计金额;协调处理电子商城采购遇到的其他问题。
第十四条校内各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电子商城采购的账号管理、采购申请、采购审核、网上下单、货到验收、财务报销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采购流程
第十五条校内各单位通用类物资采购上报应履行以下工作程序:
(一)落实物资采购经费来源,根据电子商城物资采购参数及报价金额填写《长春大学相关物资采购申请表》。
(二)逐级审批后,每年寒假开学后四周内报招标采购中心。
(三) 招标采购中心制定《长春大学通用类物资年度采购计划》。
(四)招标采购中心根据同一政府采购品目的采购金额,组织实行电子商城采购或政府集中招标采购。
(五)单件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家具用具中厨卫用具、电气设备、办公消耗用品,校内各单位可自行登录吉林省政府采购网登录电子商城(https://www.zcygov.cn/),根据采购需求,对所需商品进行比较,择优选定供应商及商品,直接下达采购订单。下达采购订单时校内各单位应根据实际使用需要,酌情选择是否需要送货上门、安装调试等有利于自己工作的服务选项 。
(六)单件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家具用具中厨卫用具、电气设备、办公消耗用品,校内各单位须填写《长春大学通用物资采购申请表》经逐级审批后,由招标采购中心组织实行电子商城采购。
(七)校内各单位实行电子商城采购时,应优先选择在线询价采购。
第十六条校内各单位自行在电子商城采购家具用具中厨卫用具、电气设备、办公消耗用品的,由采购单位对供应商提出按照电子商城订单的价格、服务、质量等要求供货;由招标采购中心组织在电子商城负责采购的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家具用具(厨卫用具除外)三类通用类物资,由招标采购中心对供应商提出按照电子商城订单的价格、服务、质量等要求供货。
第五章 采购合同订立、验收及付款
第十七条电子商城的电商已同吉林省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合作协议,校内各单位在进行电子商城采购时,订单自动生成,订单具有合同法律效力。校内各单位需要与供应商另行签订采购合同的,可与供应商协商自行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采购项目由申报单位负责组织物资的接收、安装及调试工作。
第十九条自行采购的电子商城商品的质保和售后服务按电商承诺执行,如需退货、调换等,由采购单位自行联系电商解决。
第二十条单件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通用物资,由项目采购单位组成3人及或3人以上验收小组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长春大学物资采购项目验收单》并存档备案。
第二十一条单件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通用物资,由招标采购中心组织项目申报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长春大学物资采购项目验收单》并存档备案。
第二十二条单件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通用物资,由招标采购中心组织项目申报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长春大学物资采购项目验收单》并存档备案。
第二十三条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项目申报单位负责转账付款,报销程序和手续按《长春大学财务报销管理办法(修订)执行。报销前校内各单位应及时在电子商城上传发票扫描件,生成结算单后方可报销。报销时校内各单位应提供采购订单、结算单、验收单、税务发票作为报销凭证,否则计划财务处将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电子商城采购商品单件采购商品达到学校固定资产入账标准,须严格履行验收程序,并按《长春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稿)》相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电子商城商品价格为采购的最高限价,校内各单位可通过价格对比、协商议价等方式降低采购成本。
第二十六条通用计算机设备、办公设备、家具用具采购配备标准,执行《吉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规定,不得超标准配备。
第二十七条电子商城采购经费必须按照学校预算和经费管理有关规定使用,采购计划按经费来源实行归口管理审批,相关经费主管部门和采购单位部门负责人应严格审查,确保依法合规。
第二十八条校内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商城采购及审核工作,加强对采购行为的管理,科学合理的确定采购需求,加强履约验收管理,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及时向供应商支付资金,实现采购结果的物有所值。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办公用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17〕2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