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紧急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紧急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紧急事件的妥善处置,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紧急采购是指在突发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隐患、突发事故等紧急状态下,为完成急迫任务而进行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活动。
第三条 紧急采购必须遵循“依法合规、规范决策、归口管理、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加强监督、保证质量、备案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情形
第四条 紧急采购适用以下紧急情况:
(一)因发生自然灾害对学校教学、科研以及后勤保障造成损害,为抢险救灾、保障人身安全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二)因发生重大疫情,为了抗击疫情、维护师生生命安全、维护生产生活秩序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三)因突发事故,为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或进行突发事故抢救、抢修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四)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启动应急响应工作,需紧急采购的。
第五条 出现灾情、疫情和突发事故,应优先采取调拨储备物资、动用学校保障力量等方式满足需求。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六条 紧急采购实行归口管理,具体职责分工按《长春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22〕81号)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于可预见的、常规性的采购项目,应提前拟定采购计划,不得以抢险、紧急等名义规避招标采购。
第八条 为提高紧急情况下的快速响应能力,满足紧急使用需要,紧急采购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采购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单位填写《长春大学紧急采购申请表》,归口管理单位同意、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采购单位成立3人(以上)紧急采购小组,实施紧急采购;
(二)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之间的,采购单位填写《长春大学紧急采购申请表》,归口管理单位同意、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招标采购中心和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与采购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5人(以上)紧急采购小组,采取市场考察、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或其他非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紧急采购;
(三)采购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紧急采购,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招标采购中心和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与采购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5人(以上)紧急采购小组,采取市场考察、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或其他非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紧急采购。
第九条 水、电、暖、燃气、道路、管线等设备设施故障及各类土建工程抢修和突发性事件事故的现场处置等紧急情况下,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归口管理单位可自行组织紧急采购,最终以协商价格为准。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十条 具备验收条件的紧急采购,应按采购验收相关规定开展验收,采购单位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等手续。
第十一条 不具备验收条件的紧急采购,采购单位成立临时验收小组,货到即验,做好现场物资的管理与使用,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与保管。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执行的紧急采购,相关部门不得办理验收、入账、付款等手续。
第五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紧急采购实行备案管理,采购单位须在紧急采购活动完成后10日内按相关规定向学校纪委备案。
第十四条 备案内容包括:批准文件(会议纪要)、采购内容、采购过程、供应商名称、采购价格、验收结果等相关材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影响紧急采购的过程和结果。
第十六条 在紧急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由学校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把常规采购按紧急采购执行的;
(二)未经决策或相关程序,擅自紧急采购物资的;
(三)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采购暂行办法》(长大新冠防指字〔2022〕29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