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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第三次修订)
2020-06-16 11:08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学校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工作,保证采购质量,提高采购效率,维护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吉林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要做好学校物资招标采购前期立项的统筹计划与管理审批,实行“计划在先,合理配置、勤俭办学”的原则,减少临时性增加,避免化整为零。

第三条物资招标采购工作以计划明晰、论证规范、预算精确、程序严谨为前提,不断推进招标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第四条学校物资招标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物资招标采购活动,不得拆分招标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五条凡使用学校资金、专项资金、其他资金等进行的物资招标采购均适用本办法。服务类项目招标采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家具用具、电气设备、办公消耗用品的招标采购,按照《长春大学政府电子商城采购管理办法(暂行)》及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图书、中外文期刊等图书资料的招标采购,可根据吉林省高校图书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招标采购办法,由图书馆组织实施。

第八条校医院药品、试剂、医用耗材物资的招标采购,可通过吉林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由校医院组织实施。

第九条有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试剂及药品等具有危险性的物资,须通过国家法定程序和渠道统一购买。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十条学校成立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其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及评委组成按照《长春大学关于调整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设置及职责的试行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取3家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代理学校相关招标项目。在代理招标过程中,如出现重大失误或其他影响招标事宜,学校将视情况解除其代理业务,重新委托其他招标代理机构。

第四章 采购方式及程序

第十二条学校物资招标采购包括政府集中招标采购、校内集中招标采购和部门自行采购三种模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采购、市场考察等方式。

第十三条除国家(省市)有特殊规定或学校有特殊情况外,学校物资招标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一)单件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吉林省政府物资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及以上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集中招标采购;

(二)单件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行校外集中招标采购;

(三)单件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由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实行校内集中招标采购;

(四)单件或批量采购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由招标采购中心、使用部门共同实行校内集中采购;

(五)单件或批量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原则上由校内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同一品目产品原则上一年内不得采购两次以上或累计金额不得超过6万元。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及吉林省文件相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专业特点、市场规律、使用要求等因素,采用满足项目实际情况的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实行政府集中招标采购或学校集中招标采购的项目,应履行以下工作程序:

(一)制定物资采购计划并落实采购经费来源;

(二)填写《长春大学相关物资采购申请表》;

(三)填写《长春大学物资采购技术参数需求表》;

(四)经审批后,由招标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实行部门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应履行以下工作程序:

(一)制定物资采购计划并落实采购经费来源;

(二)项目单位成立3人(以上)物资招标采购小组,详实记录物资采购过程,同时填写《长春大学物资采购记录单》,存档备案。

第十七条物资采购计划原则上不得调整或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或变更的,须填写《长春大学物资采购技术参数需求变更申请表》,逐级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凡未公开招标的项目,均实行招标备案制度。项目开始前,招标采购中心须及时将相关招标材料报纪委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可行性论证

第十九条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要以学校教学计划、实验室建设、重点学科建设、科研平台建设的规划为主要依据,做到资源合理配置,长远谋划,统筹兼顾。

第二十条单件或批量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需进行可行性论证。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需在项目立项评审前进行可行性论证;使用学校资金、其他资金的,需在采购项目申报时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二十一条单件采购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校内各单位需组织专家对该设备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二十二条单件或批量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如含有进口仪器设备,校内各单位需组织专家对该仪器设备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二十三条采购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由分管职能部门或项目申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形成专家综合论证意见,同时填写《长春大学物资采购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二十四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由分管职能部门或项目申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形成专家综合论证意见,同时填写《长春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二十五条进口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由分管职能部门或项目申报单位组织校外专家进行,形成专家论证意见,同时填写《长春大学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表》。

第二十六条仪器设备全部为国产的采购项目,由从事相关领域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5名专家组成,专家应明确论证意见,手写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含进口仪器设备的采购项目,由从事相关领域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4名专家及1名法律专家组成,论证后需每名专家填写一张专家论证表,同时提供4名专家职称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律专家律师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专家应明确论证意见,手写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专家成员参与论证。专家评审费用由项目申报单位自行支付。可行性论证报告形成后,原则上不许修改。

第六章 质疑与答复

第二十九条投标供应商如对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商务条款、工程技术条款、招标评标过程或者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

第三十条提出质疑的必须是参与该项目招标活动的投标供应商,否则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投标单位质疑由招标采购中心代表学校负责受理。针对招标采购文件商务条款、招标过程或者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答复;针对招标采购文件技术条款提出质疑的,由招标采购中心协同项目申报单位负责答复,并填写《长春大学答复供应商质疑函范本》。答复时间应为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

第七章 合同订立与变更

第三十二条学校各项物资招标采购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校内各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项目,由校内各单位自行签订合同并存档备案;由招标采购中心组织招标的采购项目,由招标采购中心签订合同并存档备案。

第三十三条学校和中标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确定。采购合同确立后,学校和中标供应商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确需变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长春大学物资采购合同变更申请表》,经逐级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四条物资招标采购合同需经项目申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后,方可签订正式采购合同。

第八章 验收与付款

第三十五条采购项目由申报单位负责组织物资的接收、安装及调试工作。

第三十六条单件或批量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组成3人或3人以上验收小组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长春大学物资采购项目验收单》并存档备案。

第三十七条单件或批量采购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招标采购中心组织项目申报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及中标供应商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长春大学物资采购项目验收单》并存档备案。

第三十八条单件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由招标采购中心组织项目申报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及中标供应商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长春大学物资采购项目验收单》并存档备案。

第三十九条采购项目中单件物资达到学校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必须严格履行验收程序,并按《长春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稿)》相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四十条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项目申报单位负责转账付款,报销程序和手续按《长春大学财务报销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参与学校招标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十二条学校的招标活动接受各级监督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招投标过程和结果。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长大校发〔2017〕10号)、《长春大学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15]40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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