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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电子商城管理的通知
2023-04-19 15:08 周海涛  审核人: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电子商城的管理,提高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按照《吉林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实施方案(2021)》(吉政办发〔2021〕17号)和《关于加强吉林省政府采购电子商城商品管理的通知》(吉财采购〔2021〕1141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明确电子商城商品类别

电子商城商品的品目类别分为服务类和货物类。服务类商品为《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吉财采购﹝2021﹞695号)规定的品目;货物类商品为《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吉财采购﹝2021﹞695号)规定的品目,采购范围主要为通用类货物,包括计算机设备、计算机软件、办公设备、家具用具、电气设备、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等。

  二、规范电子商城采购行为

   (一)各单位要根据现行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长春大学政府电子商城采购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20﹞31号)相关规定,通过电子商城进行采购。同一政府采购品目的年度累计采购金额不得超过自行采购限额标准。

(二)电子商城的商品价格为采购的最高限价,采购单位应通过价格对比、协商议价等方式降低采购成本,对电子商城商品成交价格负责。确因需求紧急(非采购人自身原因)、电子商城商品无法满足采购要求和相同商品在其他销售渠道价格更低等情况,可通过其他市场渠道采购。如出现此类情况,采购单位应将特殊情形的相关佐证材料随财务票据一并入账,留存备查。

   (三)采购单位要加强电子商城采购的内控管理,完善本部门电子商城采购内控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采购工作,加强对采购行为的管理,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确定采购需求,以“低价优质”为原则择优选择供应商及商品。

(四)采购单位要对供应商及商品的价格、质量、服务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加强履约验收管理,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及时向供应商支付资金,实现采购结果的物有所值。 对出现价格、质量等违规行为的供应商,应暂停其电子商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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